为了加强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,为培养人才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,根据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》、《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》、《大连市高等院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规定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承包人
机关党委书记,各院、系(部)、各直属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是承包人,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;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。
二、承包范围
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和人员。
三、承包内容
(一)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健全,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,责任明确。
(二)、不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。
(三)、不发生刑事案件和火灾、爆炸、中毒、核辐射等社会治安灾害事故,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。
(四)、无被判刑、劳动教养的人员。
(五)、技术防范设施配套齐全,保养良好。
(六)、外来用工及时登记,管理有序,无违法犯罪。
(七)、及时调解民事纠纷,不积压问题,不激化矛盾。
(八)、积极参加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(九)、把国家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
(十)、及时掌握本单位法轮功习练者及其他邪教参与人员的情况。
四、考核办法
次年的1月,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《金沙9001cc诚为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方案》组织考核评比,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全校。
五、奖惩措施
(一)、奖励
1、每年评出1等奖1名,奖励承包人5000元;2等奖3名,分别奖励承包人3000元;3等奖5名,分别奖励承包人1000元。获奖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套相应资金奖励相关人员。
(二)、处罚
对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达标的,扣除承包人500元;被一票否决的,取消该部门的评选各种单项和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,取消该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各种奖项的评选和晋职晋级的资格,扣除承包人1个月的职务津贴。
上一条:关于对2013年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签状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的通知